离婚时农村分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永嘉刑事律师 2025-04-11
法律分析:
(1)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并且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此承包经营权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能够通过协商来确定各自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份额;若协商不成,还可由法院依据有利生产生活原则作出判决。
(2)要是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婚后另一方并未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该承包经营权一般属于婚前取得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分割。但婚后因该土地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

提醒:
离婚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复杂,不同情形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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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离婚时:
可以先尝试自行协商确定各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有利生产生活原则进行判决。

(二)若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未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时:
另一方虽无权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可就婚后该土地的经营收益进行分割,同样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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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是否为共同财产,分情况处理:
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商分割份额,也可由法院按有利生产生活原则判决。
若一方婚前取得,婚后另一方未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通常是婚前取得方个人财产,另一方离婚时不能分割。但婚后土地经营收益是共同财产,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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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分田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分情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般属共同财产可分割;一方婚前取得且婚后另一方未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通常为婚前取得方个人财产,但婚后经营收益属共同财产可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财产性质的判定关乎夫妻双方权益。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这是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获得的权益,所以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来分割。而若一方在婚前就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又未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承包经营权因其取得时间和人员身份的特性,通常被认定为婚前取得方的个人财产。不过婚后基于该土地的经营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如果大家在离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等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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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田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分情况判断。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承包经营权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份额,也能在法院主持下按有利生产生活原则判决分割。

若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未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承包经营权通常是婚前取得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但婚后该土地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先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和双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情况。
2.属于共同财产的,尽量协商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3.协商不成可寻求法院判决,遵循有利生产生活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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